本標準規定了化妝品濁度的檢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化妝品濁度的測定。
2.1 溫度計:分度值0.2℃。
2.2 玻璃試管;直徑2cm,長13cm;直徑3cm,長15cm。也可使用磨口凝固點測定管。
在燒杯中放入冰塊或冰水,或其他低于測定溫度5℃的適當的冷凍劑。
取試樣一份,倒入預先烘干的Φ2cm×13cm玻璃試管中,樣品高度為試管長度的1/3。將串聯溫度計的塞子塞緊試管口,使溫度計的水銀球位于樣品中間部分。試管外部套上另一支Φ3cm×15cm的試管,使裝有樣品的試管位于套管的中間,注意不使兩支試管的底部相觸。
將試管置于加了冷凍劑的燒杯中冷卻,使試樣溫度逐步下降,觀察到達規定溫度時的試樣是否清晰。
重復測定一次,兩次結果應一致。
在規定溫度時,試樣仍與原樣的清晰程度相等,則該試樣通過在規定溫度下的濁度檢驗。檢驗結果為清晰,不混濁。
本標準由中國輕工總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化妝品標準化中心歸口。
本標準由上海市日用化學工業研究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慧敏、胡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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