致癌試驗目的:確定經一定途徑長期給了試驗動物不同劑量的受試物的過程中,觀察其大部分生命期間腫瘤疾患產生情況。
定義:系指動物長期接觸化學物質后所引起的腫瘤危害。
動物的選擇:建議對活性不明的化學物質采用兩種動物,一般優先選用小鼠和大鼠,動物的敏感性對試驗影響很大。一般來講,用小鼠誘發肝癌比大鼠容易,相反地,誘發皮下腫瘤則大鼠比小鼠更容易。小鼠和兔子的皮膚對局部涂抹誘發腫瘤可能比大鼠和地鼠更為敏感。
兩種性別都應該使用,常使用剛斷乳或已斷乳動物進行致癌試驗。
劑量和分組:至少三個劑量組和- -個對照組。*高劑量組應足以引起*低毒性反應,又沒有因腫瘤以外的因素和明顯改變其正常生命期限。這些毒性反應可能表現為血清酶水平的改變,或體重增加受到輕度抑制(降低百分之+)。*低劑量應該不影響動物的正常生長、發育和壽命,即不能引起任何毒性表現。中間劑量應該處于*高*低劑量的中間范圍。每個劑量組和對照組的每種性別至少25~50只動物。
(1)一般情況,試驗結束時間對小鼠的地鼠應為18個月,大鼠為24個月。
(2)當*低劑量組或對照組存活的動物數只有百分之二十五時,也可以結束試驗。對于有明顯性別差異的試驗,則其結束的時間,不同的性別應有所不同。若高劑量組因明顯的毒性作用造成過早死亡,此時不應結束試驗。
(1)因疾病、被同類吃掉,或因管理問題所造成的動物損失在任何組都不能高于
百分之十。
(2)小鼠和地鼠在18個月,大鼠在24個月時,各組存活的動物不能少于50%。
試驗方法:給受試物的途徑,根據受試物的理化特性和對人有代表性的接觸方式(經口或皮膚涂抹)而定。
整個致癌過程中,注意觀察并記錄動物出現的癥關或死亡情況,尤其要注意腫瘤發生的情況,每一個肉眼可見的或觸及的腫瘤出現的時間、部位、大小、外形發展情況都應記錄。
在試驗的前三個月,每周稱量一次,以后每四周稱量一次。
在實驗過程中死亡或因處于垂死狀態而被處死,以及試驗結束時全部宰殺的動物,都應進行完整的大體尸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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