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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辦法》規定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,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,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,如產品名稱為“某某氨基酸面膜”,產品功效宣稱為抗皺,則產品配方中應包含氨基酸,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應當與抗皺相關。使用動物、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、顏色或者形狀的,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,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、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、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,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后綴注明,如黃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(黃瓜味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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